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我们当时成立时没有进行税负的分析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立后就后悔了,由于我们行业的特殊性,我们购进时取得不了进项发票,开票时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一年也做不到500万。其实我们就没有必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听说在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我们这个月是不是可以申请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答:财税[2018]33号文件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行业。33号文件第二条仅适用于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营改增的行业并不适用。
问:请问如果我们这个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现不合适是不是可以转回一般纳税人呢?
答:一般纳税人依据财[2018]33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依然可以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问:我是一名网络作者,平时以写小说为生,除了稿酬以外没有其他收入,请问我是否能享受本次个税改革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问:如果我2019年只有房租收入没有其他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扣除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专项扣除仅限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才可以扣除。如果限有房租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
问:我现开了一家中医小诊所,听说2019年个人收入可以减除6项附加扣除了,那请问我在小诊所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减附加扣除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有综合所得,那么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放在综合所得中进行扣除。如果没有综合所得,那么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当在计算诊所的经营所得中进行扣除。
问:我女儿现在已满3岁,没有上幼儿园,请问明年如果要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是否必须入园才可以享受?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阶段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时间为: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并未要求一定要入园。
问:如何划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问: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问:个人之间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问:企业自成立以来没有报过税也没有申领过发票,现需要办理注销问是否有简易办理流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但若企业不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如开业超过3年),则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问: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拆除时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